咸寧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出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7月10日,咸寧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以(咸工勞監函字〔2025〕2號)向全市各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下稱《提示函》)。
《提示函》指出,當前,我市已步入持續高溫時段。為切實維護高溫天氣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要求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提示函》要求,一是高度重視高溫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高溫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高溫天氣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工作。各地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部門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抓實抓細工作落實,全力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是合理調整高溫期間工作時間。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合理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的戶外工作時間,盡量避開酷熱時段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休息時間和輪換班次,建立科學的勞動和休息制度,特別是要嚴格落實下列規定:(一)日最高氣溫達到 40℃以上時,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 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6 小時,且在氣溫最高時段 3 小時內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 35℃以上、37℃以下時,要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四)對不適宜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及時協商調整工作任務,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在 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三是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待遇。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省稅務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 號)要求,在每年 6-9 月,按照 12 元/天的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工、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
四是密切關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引導平臺企業、平臺合作企業加強高溫天氣下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高溫津貼等權益保障,對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勞動者給予適當補貼,并可采取延長配送時間等措施,保障網約配送、出行、運輸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是持續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以室外露天作業的建筑、物流、交通等為重點行業,以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環衛工等為重點群體,加大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勞動者勞動時間、休息時間、工資及高溫津貼支付、女勞動者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等。加強因高溫天氣作業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調處,暢通受理渠道,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及時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全市工會驛站竭誠為外賣員、快遞員、環衛工人、貨車司機等廣大戶外勞動者提供免費飲水、消暑納涼、手機充電、法律咨詢等服務,不斷豐富服務供給、提升服務效能,切實保障和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通訊員:鎮曉靜)

